各有關汽車生產企業及檢測機構:
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要求,我中心對皮卡車產品相關技術及準入要求進行了規范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1. 皮卡車產品作為N類載貨汽車,以“1”字開頭的車型申報,產品名稱應為“多用途貨車”。
2. 整車類汽車生產企業如原有多用途貨車產品公告和生產資質,并通過相應的生產條件準入考核后,可申報其他N類載貨汽車產品;反之,如原有其他N類載貨汽車產品公告和生產資質,并通過相應的生產條件準入考核后,可申報多用途貨車產品公告。
3. 改裝類汽車生產企業如原有多用途貨車產品公告,可繼續申報多用途貨車產品,但不能申報多用途貨車以外的“1”字頭的N類載貨汽車產品;產品應在外購的三類底盤基礎上進行改裝作業后完成,并應具有底盤和整車產品兩個合格證。原沒有多用途貨車公告的改裝類汽車生產企業,不得申報該類產品。
4. 多用途貨車產品主要技術特征如下:
a)設計和結構上主要用于運送貨物;
b)具有長頭車身和駕駛室結構(一半以上的發動機長度位于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,或轉向盤的中心位于車輛總長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);
c)具有敞開式貨車車廂;
d)載客人數不大于5人(含駕駛員);
e)最大總質量不大于3500kg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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